企業(yè)提供實際駕駛人信息
處罰實際駕駛人
對于客運、貨運、租賃等企業(yè)來說,其名下的車輛實際駕駛人違法的,如果實際駕駛人不主動處理,需要記分的違法行為無法處理,其名下車輛“違法未處理”的狀態(tài)將影響車輛正常上路行駛。
本次修訂增設有關條款,規(guī)定企業(yè)提前提供實際駕駛人信息的,可以對實際駕駛人依法進行處罰。即將駕駛員信息備案,對于備案期間的交通違法認定為備案人違法,解決單位車輛記分違法無法處理的問題。
逃避、消極處理交通違法
一經公告依法處罰
實踐中,存在部分當事人在現(xiàn)場逃跑或經通知拒不到交管部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的情況,嚴重影響了處理效率,也導致部分車輛因有“違法未處理”的狀態(tài)影響正常上路。
本次修訂對于此類消極處理交通違法的當事人,交警部門可以通過公告告知違法行為,期滿未提出異議,可直接做出處罰決定。
也就是說,交通違法后
人不到場,蜀黍照樣可以罰你!
所以說,不管是行人、非機動車
還是駕駛人違法
都會被納入征信喲~
希望大家都能遵守交通規(guī)則
文明出行,安全行車!
內容來源:晶報、深圳交警權威發(fā)布、深圳信用網
編輯:吳俊霞
校審:施翔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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