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聞網評論員 可木
今后,在公共場所實施不文明行為或被勸阻和驅離。10月29日,在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深圳經濟特區(qū)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條例(修訂草案)》規(guī)定,對于場所內實施不文明行為不聽勸阻的,場所人員可拒絕為行為人提供服務,并且賦予場所人員“可據情節(jié)輕重限制行為人三個月至三年進入相關場所或參與相關活動”的權力。
據媒體報道,10月6日,市民王女士在觀影時遭遇前排男子吵鬧、外放視頻等不文明行為,對其勸告后該男子反而變本加厲。同樣在10月份,深圳一男子在乘坐公交時,做出了吐痰、脫鞋等不文明行為。還用手機外放音樂。乘務員勸阻時,該男子大爆粗口并用腳踹乘務員。面對這些不文明行為者的撒潑耍橫、胡攪蠻纏,以前公共場所服務人員多數(shù)是通過勸導來說服,勸阻無效也只能作罷。即便事后處罰,處罰措施往往也“軟綿綿”的毫無威懾力。比起事后追責,這一次的條例修改更注重“當場處置”。條例賦予公共場所安保及工作人員對不文明行為且不聽勸阻者有驅離的權力,通過法制約束為遵規(guī)守矩者撐腰,讓不文明者無法肆意妄為。
城市文明建設需要道德規(guī)勸的感化,更需要制度法規(guī)的制約。好言好語或許能勸導一些人“從善如登”,但推動城市文明程度的整體提升,離不開明確的法規(guī)和強力的懲處。在文明建設方面,深圳一直走在全國前列。2013年實施的《文明條例》就是全國首部關于城市文明建設的地方性法規(guī),而這一次的修訂,更是對更多的不文明行為進行了有效約束?!帮w機高鐵上鬧事者或限制購買電子票”“對不文明行為人采取人臉識別”等措施,對推動深圳的城市文明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促進市民文明行為養(yǎng)成具有重要意義。
“文明也是管出來的”。良好的公共習慣,往往需要長期的外部約束,使得大眾形成“條件反射”才能最終實現(xiàn),這條公共文明素養(yǎng)培育之路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經驗。今年6月,意大利羅馬通過多條法案,禁止游客參觀歷史遺跡時飲食、攀爬紀念碑、噴泉內戲水等,違者將被驅離羅馬市區(qū)48小時,并處以一定數(shù)額的罰款。日本規(guī)定,在公園或其他公共場所吐痰,將被處以1000日元以上,10000日元以下的罰款,并且會被記錄在案。
“一時不文明,時時受約束;一處不文明,處處受阻礙”。只有從讓文明內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不斷推動深圳這座城市乃至整個社會文明水平的提升。這也是這次《文明條例》修訂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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