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辭職時遇到一個奇葩事,老板要求我必須寫一份放棄年休假及相應工資的聲明才支付我離職工資和出具離職證明。我正好想著問老板要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呢!我該不該簽這份聲明呢?”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支付離職工資和出具離職證明不得以放棄年休假及相應工資為前提條件。而且,公司通過脅迫方式要求你放棄年休假及相應工資,并不是你真實的意思表示,你只要舉證證明公司存在脅迫行為(例如:錄音、聊天記錄、公司未及時發(fā)放離職工資和離職證明)的證據(jù),公司應承擔不利后果。
年休假雖然是職工的法定假期,但在實踐中有不少公司總想方設法讓年休假停留在紙上,對于職工而言,應提高自身維權意識,積極主動享受休假權。
在具體操作上,職工在工作期間應主動向用人單位申請年休假,最好通過書面方式申請或系統(tǒng)申請,且保留證據(jù),同時注意單位有無足額支付休假期間工資。
此外,職工還要留存自己工作年限的證據(jù),如勞動合同、社保記錄等。
來源:深圳人社、深圳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