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終身追責制和豁免財產計算方法
劉曙光進一步解釋說,《條例》規(guī)定,在申請個人破產前2年的的交易行為無效,等于提出申請日期往前提兩年的財產轉移等交易行為可撤銷。2年之內給直系親屬的清償債務行為,無效;最后一關是,只要任何時候發(fā)現存在惡意逃避債務,都可以要求撤銷之前法院的債務豁免裁定,也就是“終身追責制”,這是世界上最嚴的惡意逃避債務追責制。
豁免財產是為保障債務人及其撫養(yǎng)人的基本生活及權利而為其保留的財產。深圳的《條例》采取規(guī)定財產類別加封頂數額的模式?;砻庳敭a累計總價值不超過20萬,也就是最多留20萬,包括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庭在無房產情況下的基本必要的家庭生活用品,基本的個人消費、家庭贍養(yǎng)和小孩上學看病費用、租房費用?;竞怂?,20萬基本夠一家三口生活1年。
除了豁免財產之外的,全部要拿出來還債。3年之內不準高消費,不能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董事、監(jiān)事和高管等職務;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請等額信用額度時,應當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個人破產制度是一種信用修復機制。(本網資料圖片)